
到底是强迫,还是自愿?
为什么正常人一眼就能看明白的事情,官方却选择一条道走到黑?
答案或许在于,开弓没有回头箭。
2024年10月,男女双方在网上相识,双方均为单身,后互相添加好友开始聊天。
次年1月26日,男方从外地赶回承德老家过年,并女方约定于当晚见面。
当晚9点多,男方开车接上女方,后又把车停在停车场聊天,随后,两人在车里搂抱、亲吻,女方还同意为男方做口活。
后两人下车来到附近的药店买套,男方提出开房,女方没有同意,而后,两人回到车上,坐到后排,又开始互相搂抱、亲吻,期间,女方还为男方又做了一次口活。
最后,双方在车里发生了关系。

男方称,两人是因为避孕套问题起了争执,随后开始撕扯,他没有故意伤害对方,反而遭到对方掐脖、打脸、掐下体。而女方则表示,她在买套时就已拒绝过对方,但对方还是选择在车上,与其强行发生关系。女方称,在发生关系前,男方用手按住了她的脖子,并扇了她两巴掌,为此,她的身上伤痕遍布,不仅右下臂有划伤,双手手腕和小腿上均有淤青;此外,男方的肩膀脖子附近有抓伤,这正是她在反抗时用手挠的。


明确拒绝+暴力痕迹,被判强奸,听上去好像并不冤枉。
但回顾上述细节就能发现,这里面还有个极为关键的问题——如果女方不想和男方发生关系,为什么还要接二连三的为男方做口活,而不是直接跑路呢?
2025年1月27日,在女方报警次日,男方因涉嫌强奸被警方拘留,同年2月10日,男方又被批准逮捕。

此时,案件已经正式进入流程,无法被轻易撤销。
因为,假如检察院再作不起诉决定,男方可以依法起诉检察院,要求其作出赔偿。
男方母亲称,2025年3月21日,在向对方支付了30万现金后,女方签署了刑事谅解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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并在后续笔录中,数次声称与男方发生关系,系其自愿。
此外,在6月14日的笔录中,女方还表示,两人之间的争吵及冲突,发生在性关系过程中及之后;7月21日的笔录则再次强调,争吵和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之后。

不过,仅仅3天后,女方又改口称,她不是自愿和男方发生关系的。
元股证券:ygzq.hk女方表示,先前会选择改口,更多是误解了谅解和自愿的区别。

2025年12月25日,该案一审宣判,男方以强奸罪获刑,但因取得被害人谅解,且为初犯、偶犯,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的风险,故最终刑期确定为「判三缓四」。

据了解,该案一审判决后,男方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,二审已于今年3月30日开庭,但未当庭宣判。
依我之见,这案子的后续结果,大概率会维持原判。
毕竟,改判无罪的代价,是由公检法承担相应责任。
如果公检法想要承担责任的话,那么,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,应该是由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。
但是结果呢?
要我说,有些事情,没办法就是没办法。
遇到了,就自认倒霉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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